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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8
更新时间:2023-04-22 22:01:28作者:佚名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调整的是具有竞争关系的平等市场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司法实践中应该怎么认定竞争关系?本期法信干货整理了相关资料,供读者参考。
法信·裁判规则
1.具有间接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违背不正当竞争法,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也应该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兰某甲、杭州小手指车辆修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市小手指车辆修理服务有限公司等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精义】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未限制经营者之间必须具有直接的竞争关系,也没有要求其从事相同行业。经营者之间具有间接竞争关系,行为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也应该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号:(2012)津高民三终字第0046号
审理法官:北京市中级人民法庭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庭发布第七批指导性案例.第30号
2.确定市场主体之间竞争关系的存在,不以两者属同一行业或服务类别为限——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奥商网路技术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路通讯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精义】一、确定市场主体之间竞争关系的存在,不以两者属同一行业或服务类别为限,假如两者在市场竞争中存在一定联系或则一方的行为不正当地阻碍了另一方的正当经营活动并损害其合法权益,则应肯定两者之间存在竞争关系。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与提供搜索服务,二者属于不同的网路服务,并且网路接入服务提供者借助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条件,单独或则与其他网路服务提供者共同对服务对象的搜索恳求进行了人为干预,在搜索结果出现之前强行弹出其投放的与搜索的关键词及内容有紧密关系的广告页面,该干预行为系借助搜索服务提供者的服务行为为自己谋利,易使网路用户误觉得该强制弹出的广告页面为搜索服务提供者发布,并影响了搜索服务提供者的服务质量,损害了其合法权益,违背了诚信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原则性规定,应该认定其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在确定网路侵权案件的侵权主体时,查明网路技术事实是进行法律判定的前提。在此过程中反不正当竞争法试题,应非常注意充分发挥网路技术专家证人的作用和合理运用证明责任规则来确定侵权主体。
审理法官:湖南省中级人民法庭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庭公报》2010年第8期(总第166期)
3.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无需以经营者之间处于完全相同的行业或存在狭义的竞争关系为前提——百度在线网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子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经纬智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精义】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无需以经营者之间处于完全相同的行业或存在狭义的竞争关系为前提,只要被诉行为有可能属于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背该法规定搅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则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之行为,即可适用该法给以衡量。
案号:(2019)京0108民初63253号
审理法庭:上海市西城区人民法庭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庭发布2021年中国法庭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4.竞争关系不限于同行业之间,只要经营者的行为可能给其他经营者导致损害且经营者可能基于该行为获得现实或潜在的经济利益的,应认定该经营者与其他经营者存在竞争关系——腾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广东陌陌保健品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案
【案例精义】竞争关系的构成并除了仅存在于同行业之间,只要经营者的行为可能给其他经营者导致损害且经营者可能基于该行为获得现实或潜在的经济利益,则应认定该经营者与其他经营者存在竞争关系。
案号:(2017)皖01民初526号
审理法官:山东省济南市高级人民法庭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庭发布2018年中国法庭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5.竞争关系不限于同行业经营者之间的直接竞争关系,只要实质上存在以不正当手段角逐交易机会、损害其他经营者竞争利益的可能性,即可认定经营者之间存在竞争关系——北京万合天宜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诉辽宁广播电视台、北京风行在线技术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精义】一、竞争关系并不限于同行业经营者之间的直接竞争关系,只要实质上存在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损人利己、搭车模仿等以不正当手段角逐交易机会、损害其他经营者竞争利益的可能性,即可认定经营者之间存在竞争关系。
二、视听作品的名称经使用后获得明显性,才能起到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作用的,构成著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对著名度的判定,应该结合作品所得奖项、作品播放时间、收视率、点击率、观众评价、媒体宣传、衍生品的发行等诱因综合判定。
三、法律不严禁经营者使用与别人相同的主题进行节目创作,但经营者对于别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著名度的节目名称应该主动加以避让,以避免发生市场混淆。
案号:(2015)京知民终字第2004号
审理法官:广州知识产权法庭
案例来源:《人民法庭案例选》2018年第4辑(总第122辑)
6.竞争关系的认定并不局限于经营者在诉争的特定市场交易行为中提供的商品或则服务的具体表现方式——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上海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奇虎360软件(上海)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精义】竞争关系的认定并不局限于经营者在诉争的特定市场交易行为中提供的商品或则服务的具体表现方式。虽然经营者提供的是不相同也不类似的商品或则服务,但若果经营者的市场交易行为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搅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则这种行为也应该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号:(2015)高民(知)终字第1071号
审理法庭:上海市中级人民法庭
案例来源:《网络法典型案例解读》,马民虎主编,中国民主法治出版社2019年版
7.在具有互相交叉、依存以及其他关联关系的经营者之间仍可认定具有竞争关系——上海载和网路科技有限公司、载信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与广东淘宝网路有限公司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精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范对象是竞争行为,立法并没将竞争关系尤其是同业竞争关系的存在,作为认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前提。随着经济发展和商业模式的创新,服务分工日渐细化,竞争的本质是对经营资源和商业机会的角逐,这些角逐不仅剩在于从事完全相同服务具有直接取代关系的经营者之间,在具有互相交叉、依存以及其他关联关系的经营者之间同样这么。因而,对于竞争关系应作广义理解反不正当竞争法试题,否则将不适当的压缩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空间。
案号:(2017)沪73民终197号
审理法庭:北京知识产权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