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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8
更新时间:2024-02-19 08:02:48作者:佚名
全省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关于更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
(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省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大会通过)
第十二届全省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大会决定: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作出更改
(一)删掉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
(二)删掉第十四条第一款。
(三)将第五十条第一款中的“情节严重的,暂停直到取消招标代理资格”修改为“情节严重的,严禁其三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给以公告,直到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作出更改
(一)将第三条第一款更改为:“国家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
第三款更改为:“因特殊须要采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另行拟定。”
(二)删掉第九条第二款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该进行监督检测”。
(三)将第十二条更改为:“制造、修理计量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有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
(四)将第十四条更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背规定制造、销售和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用具。”
(五)删掉第十五条第二款。
(六)删掉第十七条第二款。
(七)第四章降低一条作为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该依法对制造、修理、销售、进口和使用计量用具,以及计量检定等相关计量活动进行监督检测。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
(八)删掉第二十二条。
本决定自2017年12月28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更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