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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8
更新时间:2024-06-03 17:10:44作者:佚名
湖北省英语艺术职业大学中学生奖励施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营造优良校风,鼓励中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依照《普通高等中学中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及其他法律规章,结合中学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在校生。
第三条中学生奖励的评审遵守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开公正原则。
第四条中学生奖励包括物质奖励(奖学金或奖品)和精神奖励(颁授荣誉证书、授予荣誉称号),可以合并或单独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二章评审机构
第五条中学生捐助工作领导小组。中学中学生捐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布署中学奖励评审工作,兑奖励审核名单进行审查和审定。中学生捐助管理中心(隶属中学生处),具体统筹全校中学生奖励工作。
第六条二级大学中学生捐助工作小组。二级大学中学生捐助工作小组负责本大学中学生奖励工作,对大学奖励名单进行初步审查。二级大学按照分校的施行办法拟定具体的评比条例和大学创立的评审小组成员名单报中学生处备案。
第三章优秀中学生奖学金
第七条优秀中学生奖学金的等级及奖励标准:
(一)优秀中学生奖学金分为银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三个等级。
(二)奖励标准:银奖学金2000元/人;二等奖学金1200元/人;三等奖学金600元/人。
第八条优秀中学生奖学金的评比条件是:
(一)在本校就读一学年以上、未步入结业学年;
(二)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遵循国家法律和校纪班规,品行端正;
(三)关心集体,积极出席校园文化建设和文体活动;
(四)学年综合测评总成绩(两个学期综合测评成绩之和,下同)排序在全班中学生的35%之前。
第九条有下述情形之一的,不能出席优秀中学生奖学金的评比:
(一)本学年内遭到通报批评或则警告以上处分者;
(二)各年级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及所修读的所有必修课程有不及格者;
(三)在综合测评、评优过程中弄虚造假者;
(四)本学年中有五节以上翘课者;
(五)本学年中有违纪外宿或则三次以上晚寝迟归者;
(六)评审机构确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条优秀中学生奖学金的评定比列:
(一)优秀中学生奖学金银奖,按各班中学生人数的2%-3%评定;优秀中学生奖学金二等奖,按各班中学生人数(已获银奖学金的人数除外)的3%-5%评定;优秀中学生奖学金三等奖,按各班中学生人数(已获一等、二等奖学金的人数除外)的5%-8%评定。具体比列按照当初提取的中学生支助经费确定,当初优秀中学生奖学金经费开支不超过提取捐助经费的25%。
如按比列评定出的中学生名额中包含因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而不能出席评定的中学生,该名额取消,不予入闱。
(二)各二级大学获得各等级奖学金的总人数不能超过按上述比列估算的名额。
第十一条优秀中学生奖学金推选程序:
(一)各班级将中学生本学年综合测评成绩算出并排行,按照综合测评排行和本办法第八条的条件以及第十条规定的比列,各班提出候选人名单,各二级大学中学生支助工作小组审议确定后,在二级大学范围内公示2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中学生支助管理中心;
(二)中学生支助管理中心依据本办法规定的评定条件和比列,初审各二级大学中学生支助工作小组所报的候选人,在中学范围内公示2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中学中学生捐助工作领导小组初定得奖名单,最后报市长办帮会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优秀中学生奖学金的领取和嘉奖:
(一)优秀中学生奖学金资金在每年的12月31近日由中学生处会同财务处领取。
(二)对优秀中学生奖学金银奖获得者,授予“全面发展中学生标兵”荣誉称号;对优秀中学生奖学金二、三等奖获得者,授予“全面发展中学生”荣誉称号,荣誉证书在每年的12月31近日由中学生处组织颁授。
第四章优秀结业生奖学金
第十三条优秀结业生奖学金奖励标准为800元/人。
第十四条优秀结业生奖学金按以下条件,择优推选:
(一)步入结业学年;
(二)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模范知法守法;
(三)在校期间,三年制结业生获得4次以上校级以上嘉奖奖励;两年制结业生获得2次以上校级以上嘉奖奖励;三年制结业生获得1次以上校级以上嘉奖奖励;
(四)在校期间各学年综合测评(结业学年为第一学期综合测评)总评(平均数)居班级中学生的前25%;
(五)在实习、顶岗、就业和结业离校过程中表现良好,积极主动配合中学和二级大学做好各项工作,文明离校;
(六)在出席专业赛事中,获得市级和市级以上奖项的朋友,推选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十五条有下述情形之一的,不能出席优秀结业生奖学金推选:
(一)在校期间遭到通报批评或则警告以上纪律处分者;
(二)在校期间,本年级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及所修读的所有必修课程有不及格者;
(三)在综合测评、评优过程中弄虚造假者;
(四)本学年中有五节以上翘课者;
(五)本学年中有违纪外宿或则晚寝迟归者;
(六)评审机构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优秀结业生奖学金奖项名额按各结业班中学生人数的5%评定。各二级大学得奖人数不能超过按该比列估算的名额。如按该比列评定出的中学生名额中包含不能出席评定的中学生,该名额取消,不予入闱。
第十七条优秀结业生奖学金评比程序与要求:
(一)各二级大学按照本章的评比条件和推选比列,提出初选名单,经所在班级中学生评议,综合意见后由二级大学中学生捐助工作小组审议提出推荐名单,在二级大学范围内2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中学生捐助管理中心;
(二)中学生捐助管理中心依据本办法规定的评定条件和比列,初审各二级大学中学生捐助工作小组所报的推荐名单,在中学范围内公示2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中学中学生捐助工作领导小组初定得奖名单,最后报市长办帮会讨论决定。
(三)各二级大学应将优秀结业生的评定工作与结业教育、鉴定工作结合上去,对在校期间在思想、学习、体育及其他方面有突出表现或有特殊贡献者,给以优先考虑。
第十八条优秀结业生奖学金的领取和嘉奖
(一)优秀结业生奖学金资金在每年的5月31近日由中学生处会同财务处领取。;
(二)对优秀结业生奖学金得奖者授予“优秀结业生”荣誉称号,荣誉证书在每年的6月22近日由中学中学生处组织颁授。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施行条例所称的“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第二十条本办法中的得奖比列、获奖人数、候选人数,可由中学中学生处按照中学生人数、班级数等实际情况给以调整、确定。
第二十一条得奖中学生如严重违背中学纪律或违背国家法律的,中学有权撤消荣誉称号,追回荣誉证书。
第二十二条通常情况下,在同一学年内,同一中学生不能兼获两种以上(含两种)奖学金的物质奖励。
第二十三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集体奖项以及党、团学等其它方面的中学生奖励,由中学另文规定。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中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施行之日起施行。原《广东省英语艺术职业大学中学生奖励施行办法》(粤外艺学院学〔2018〕62号)同时废止。
整理编辑|李贤如
审核|张永康
复审|付用兰、张漪漫
一审|朱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