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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8
更新时间:2024-07-07 17:08:40作者:佚名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大学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大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及各市(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关于普通高等中学招生工作的规定,结合本校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大学英文全称为:哈尔滨医大学,是经教育部批准的省属民办全日制专科高校。对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结业要求者,颁授长春医大学结业证书;符合大学专科学位授予规定者,颁授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条大学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正、公正、公开的原则举办工作,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能
第四条大学筹建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制订招生章程、招生战略、招生新政,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领导和监督招生工作。招生工作委员会由大学院级领导、学科专家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招生工作委员会书记由大学党委主任、院长兼任。
第五条招生工作委员会下设招生工作小组,负责大学普通专科招生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大学筹建招生工作监督领导小组,对招生工作施行监督。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处,大学纪委市长任主任。
第三章招生工作人员必备条件与工作纪律
第七条招生工作成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熟悉招生投档工作有关新政、法规和程序;
2、工作认真负责,作风邪派;
3、有较强的原则性和组织纪律性。
第八条招生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招生工作“六不准”:
1、不准违背国家有关招生规定;
2、不准徇私舞弊、弄虚造假;
3、不准采取任何方式影响、干扰招生工作正常秩序;
4、不准协助、参与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组织的非法招生活动;
5、不准索要或接受考生及父母的现金、礼品及有价期货;
6、不准以任何理由向考生及其父母缴纳与招生投档有关的任何费用。
第四章投档原则
第九条大学专科招生以全省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考试成绩为主要根据,综合评判考生的德、智、体、美,择优投档。
第十条考生身体健康状况根据《普通高等中学招生复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新生入学后,大学将对新生进行复检检查,对不符合专业要求的,将调整到符合条件的专业。
第十一条录取比列:录取比列按各市(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加分新政:对享受加分新政的考生,可按各市(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的规定进行录取,但在专业投档时以实际中考成绩为准。分数相同时,优先投档享受各类新政加分的考生。
第十三条专业投档原则:大学各志愿、各专业间不设级差分,根据考生的录取顺序、成绩优先、先志愿后调剂的原则进行投档。
第十四条成绩相同考生专业投档原则:中考成绩相同的多名考生选择同一专业时,理科参考综合、语文、英语、数学成绩的次序进行专业投档;工科参考英语、英语、数学、综合成绩的次序进行专业投档。
第十五条特殊省份投档原则:山东省考生推行“先分数后等级”录取规则;宁夏考生按“专业志愿清”的规则投档。
第十六条男女比列要求:各专业投档无男女比列限制。
第十七条退档要求:按各市(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退档缘由执行。
第十八条特殊专业投档:护理学专业不投档未补报专业志愿且服从志愿调剂的男考生。提早批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只招收农村籍考生。助产学只招收男生。
第五章专业调整及预留计划
第十九条中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可依照教育部、省教育厅和大学的有关新政申请专业调整。
第二十条大学按不低于当年度总计划的1%规模设置预留计划,预留计划用于平行志愿录取比列或解决最低分同分考生投档。
第六章公布投档结果及报到
第二十一条投档结果由生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公布。
第二十二条凡符合我院入学条件的考生,经所在各市(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批准投档后,校区即向其领取投档通知书,投档通知书一律以EMS电邮形式寄送。
第二十三条新生持中学领取的投档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来校报到,对未经同意逾期两周不报到者,视其为自行舍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新生入校后,将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新生资格审查,对不符合投档条件的考生一律给以退回。
第七章学学费和奖贷助学金等
第二十五条依据国家规定,中学生入学须缴付杂费、住宿费及其它相关费用。大学按浙江省物价局和四川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对中学生缴纳杂费及其它相关费用。新生报到前大学不缴纳任何费用。
第二十六条大学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院奖学金、校友奖学金、勤工助学岗位、临时困补等多项奖学金和捐助新政。家庭经济困难中学生可申请补办国家助学按揭,相关内容在随投档通知书领取的《高等中学中学生捐助新政简介》有详尽介绍。新生报到前大学不予领取任何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