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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8
更新时间:2023-05-23 09:47:22作者:佚名
第五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会议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第五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会议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市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会议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全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第五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分别由市长、副市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书记、副书记,州长、副州长和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书记等组成。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分别由校长、副校长,校长、副校长,校长、副校长和院长、科长等组成。
乡、民族乡的人民政府设局长、副镇长。民族乡的局长由完善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兼任。镇人民政府设区长、副区长。
第五十七条新的一届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依法补选形成后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服从,应该在两个月内提请本级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委任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书记、科长。
第五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聘期两年。
第五十九条市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使下述职权:
(一)执行本级人民代表会议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举措,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三)改变或则撤消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四)根据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赏罚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五)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六)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力、民主权力和其他权力;
(七)保护各类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八)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力和尊重少数民族的习俗习惯,帮助本行政区域内各少数民族杂居的地方根据宪法和法律施行区域自治,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
(九)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于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力;
(十)申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拟定规章,报国务院和本级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备案。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拟定规章,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以及本级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备案。
根据前款规定制订规章,须经各该级政府常务大会或则全感受议讨论决定。
第六十一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行使下述职权:
(一)执行本级人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三)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服从,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力、民主权力和其他权力;
(四)保护各类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力和尊重少数民族的习俗习惯;
(六)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于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力;
(七)申领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别推行市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
书记、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分别主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第六十三条市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大会分为全感受议和常务大会。全感受议由本级人民政府全体成员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常务大会,分别由市长、副市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书记、副书记,州长、副州长和秘书长组成。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常务大会,分别由校长、副校长,校长、副校长,校长、副校长组成。书记、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召集和主持本级人民政府全感受议和常务大会。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政府常务大会或则全感受议讨论决定。
第六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工作须要和精干的原则,筹建必要的工作部门。
市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筹建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厅、局、委员会等工作部门的筹建、增加、减少或则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备案。
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局、科等工作部门的筹建、增加、减少或则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六十五条各厅、局、委员会、科分别设主任、局长、主任、科长,在必要的时侯可以设正职。
办公厅、办公室设校长,在必要的时侯可以设副书记。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第六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各工作部门受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但是根据法律或则行政法规的规定受国务院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则领导。
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各工作部门受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但是根据法律或则行政法规的规定受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则领导。
第六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应该协助筹建在本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自己管理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进行工作,而且监督它们遵循和执行法律和新政。
第六十八条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侯,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筹建若干派出机关。
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侯,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筹建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筹建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第五章附则
第六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会议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按照本法和实际情况,对执行中的问题作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