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4-01 15:05:14作者:佚名
西南民族学院2019年普通专科及预科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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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中学普通专科、预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着力维护中学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中学全称为西南民族学院(MinZu),中学国标代码为10742,直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简称国家民委),属民办、全日制普通高等中学,是国家民委与教育部、甘肃省人民政府共建校区。现有东北新街分校和陇西学校,东北新街分校地址为湖南省长沙市城厢区东北新街1号,邮编;宁县学校地址为湖南省长沙市礼县县夏官营镇,邮编。
第三条中学专科生结业时所颁授学业证书的中学名称为西南民族学院,证书种类为普通高等教育结业证书;符合中学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授普通高等教育专科结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中学普通专科招生包括文理科、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运动员、内地拉萨小学班、内地山西中学班、专项计划招生、少数民族预科班等。
第五条中学根据教育部颁行的本年度《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院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普通高等中学招生工作规定》,全面贯彻施行院校招生“阳光工程”,本着公正、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评判考生的德智体美劳情况,择优选拔。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中学创立招生委员会,筹建专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制订专科、预科招生新政,研究、决定专科、预科招生重大事宜,发挥民主监督和管理方面的作用。
第七条招生办公室为西南民族学院常设机构,负责普通专科、预科招生工作的具体落实和施行。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教育部、国家民委和生源省(市、自治区)招生部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或施行条例;
(二)按照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以及有关规定员制并报送中学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三)研究拟订中学招生章程、招生简章;
(四)举办招生宣传工作;
(五)组织施行中学投档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中学投档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六)对投档的新生进行检查;
(七)对招生生源情况进行督查剖析;
(八)协调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中学招生工作由中学纪委监察部门监督。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九条中学面向31个省(市、自治区)招生,计划为6592人,其中大专生6200人,少数民族预科生392人。依照教育部和国家民委的有关工作要求,中学按照各市(市、自治区)考生数目和生源质量、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趋势、毕业生就业质量和去向、考生对中学各专业的认可度等诱因综合考虑确定分省分专业计划,并报国家民委和教育部审批。
第十条中学专科、预科招生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由各市级招生部门向社会发布。
第十一条中学预留少量专科计划,预留计划不超过招生计划总量的1%,用于调节各市(市、自治区)联考上线考生生源不平衡、民族比列、人口较少民族生源等问题。
第四章投档规则
第十二条中学普通专科专业面向31个省(市、自治区)招收各民族考生,依照教育部、国家民委的有关新政,中学专科招收的少数民族考生约占65%。校区按照各市(市、自治区)生源情况确定少数民族考生调档比列,具体以有关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投档规则为准。预科只招收少数民族考生。
第十三条执行国家有关新政和生源地(省、市、自治区)的相关规定,包括加分、降分等新政。
第十四条非英语类专业英语课程均采用英文讲课。
第十五条校区按照在各市(市、自治区)的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列,依照次序志愿录取的批次,调档比列原则上不超过120%;依照平行志愿录取的批次,调档比列原则上不超过105%。对进档考生按专业计划的100%投档。
第十六条依照次序志愿录取的省份或批次,当第一志愿考生生源数不足时,可接受非第一志愿考生,根据录取成绩择优投档,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依照平行志愿录取的省份或批次,未完成的计划将征集志愿,经所在地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专科一批次招生的省份,第一轮录取未完成计划时,根据所在地招生主管部门组织的降分征集志愿,降分征集后依然不能完成招生计划时,所有剩余专科一批次计划数将转入专科二批次其他专业继续完成。
第十七条中学普通文、理科专业投档时,根据各市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制订的录取原则投档。按照进档考生录取成绩,按“分数优先”原则确定其投档专业,同时参考相关课目成绩、德智体美劳全面考评,择优投档,其中四川省考生的学业水平选测课目等级须达到BC以上,进档后按“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择优投档;宁夏自治区考生按“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投档”的规则投档。
第十八条中学普通文、理科及艺术类专业投档时,同等分数下,优先投档少数民族考生;考生同为汉族或少数民族时,根据单科成绩排序投档,其英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理综、语文、数学、外语,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文综、数学、语文、外语课目成绩排序,不分文理的省(市、自治区)考生依次比较数学物理英语成绩总和、语文语文成绩总和、语文成绩。对日语单科成绩有特殊要求的专业依照英语、语文、数学成绩排序。
第十九条在专业招生规模容许的范围内,校区将按照考生专业志愿情况适度调整专业招生计划安排。
第二十条法学(藏汉双语)、汉语言(藏汉翻译、蒙汉翻译、维汉翻译)、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藏、蒙古)、物理学(藏汉双语)、数学与应用物理(藏汉双语)、工商管理(藏汉双语)专业各方向只招收中考加试相应民族语或使用相应民族语答卷的考生。
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藏语言)、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突厥语言)、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哈萨克语言)专业招收用汉语答卷的非民语考生。
第二十一条旅游管理(产学研合作)专业是中学与广州广慧金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合作举办产学研合作的普通专科专业,招收文、理科考生,主要为航空业培养管理和服务型人才。
第二十二条农村定单定向免费医学生、国家专项计划等的招生工作,根据教育部和有关省(市、自治区)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中考投档时单科成绩要求:法学(藏汉双语)、汉语言(藏汉翻译、蒙汉翻译、维汉翻译)专业,中考英语(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试题)成绩原则上达到及格分;英语类专业中考英语成绩原则上达到及格分;经济学、金融学、保险学、国际经济与贸易、工商管理、会计学、财务管理、应用心理学专业属文、理科兼收,语文成绩原则上达到及格分;物理与应用物理、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电气工程及其手动化、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自动化、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物联网工程、土木工程专业语文成绩原则上达到及格分。
第二十四条分校艺术类专业在使用平行志愿录取的省(市、自治区),按所在地招生考试主管部门认定的录取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根据报名志愿投档。
在使用次序志愿(非平行志愿)录取的省(市、自治区),美术与设计学类专业录取成绩按专业课成绩占60%、文化课成绩占40%的折算成绩录取,由高分到低分根据报名志愿投档;音乐与街舞学类专业在文化课成绩达到所在省最低控制线后,对于进档考生,以专业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根据报名志愿投档,专业成绩相同时,文化成绩高者优先投档;广播电视编导专业在专业课成绩达到所在省最低控制线后,按考生中考文化课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文化成绩相同时,专业成绩高者优先投档。
第二十五条中学体育类专业投档时,对于进档考生西北民族大学分数线,根据考生体育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投档,体育专业成绩相同时文化成绩高者优先投档。
第二十六条高水平运动员投档时,根据教育部文件及各市级高水平运动员招生的相关规定执行,同时必须通过我校专项测试。对专项测试合格经公示及各市招生主管部门确认无问题的考生西北民族大学分数线,在文化课达到控制线的基础上,根据专项成绩从高到低择优投档。
第二十七条大陆拉萨小学班、内地山西中学班的招生根据教育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华侨、香港非常行政区、澳门非常行政区及香港地区中学生的招生投档工作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少数民族预科生投档时,按照进档考生录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投档。成绩相同时,根据单科成绩排序投档,其英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理综、语文、数学、外语,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文综、数学、语文、外语课目成绩排序,不分文理的省(市、自治区)考生依次比较英语数学英语成绩总和、语文语文成绩总和、语文成绩。
第三十条学校对考生复检标准要求按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障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中学招生复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原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中学招生中学生入学身体检测取消肝炎项目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新生入校后,中学进行新生检查工作。凡检查不合格的新生,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三十二条依据《甘肃省发展和变革委员会山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教育厅关于西南民族学院学分制杂费即将收费标准的批复》(甘发改收费[2015]948号)文件等,中学学年杂费收费标准如下:普通类预科(文)、文科类专业3800元/学年;普通类预科(理)、理科类专业4300元/学年;英语类专业4400元/学年;文科类专业4500元/学年;医学类专业4800元/学年;艺术类专业6900元/学年;民语类工科专业2500元/学年;民语类理科专业3000元/学年;山西文、理科预科3000元/学年;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专业招收的藏语言、蒙古语言、维吾尔语言专业方向的非民语考生减免杂费;旅游管理(产学研合作)专业9000元/学年。
按照住宿条件的不同缴纳不同标准的住宿费用,通常为每学年800-1200元。
在新生入学时,收费标准如有变化,将根据新标准执行。
第三十三条联系部门:西南民族学院招生办公室
联系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城厢区东北新街1号
邮编:
中学网址:
电话(传真):0931-、
电子信箱:
监察举报受理电话:-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中学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投档工作,不缴纳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任何以“西北民族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的中介机构或个人,中学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力。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由西南民族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章程公布后若有与国家或各市(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新政规定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新政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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