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5-27 21:07:19作者:佚名
福建第二师范大学夜大及专升本第一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细则暂行施行办法》和《湖北省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学士学位办法(试行)》等有关文件规定,为规范广东第二师范大学成人教育、全日制专科专升本助学班结业生学士学位的申请和授予工作,确保授予学士学位的质量,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学校位授予的对象为我校函授及全日制专升本的在籍专科应届结业生。第一条凡经即将投档的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结业生(包括全日制、函授、业余),以及全日制专科专升本结业生,达到下列条件,均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1、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知法守法,违背中学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素质。2、通过专科专业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和结业论文(设计)答辩并获得专科结业证书;专科学习期间公共课、基础课和专业主干课平均成绩7070分)以上;规定的学位课程(一门专业基础课、两门专业课)平均成绩达75分以上;结业论文(设计)成绩在良好或良好以上;部份课程以“合格”“不合格”评定的,需获得“合格”。3、外语达到下述水平之一(1)出席全省学院英文四级考试(CET-4)成绩合格;(2)出席湖南省组织的学位英语联考成绩合格;(3)出席全省公共英语四级考试(PETS-4)成绩合格;(4)英语专业必须出席指定的第二英语考试并成绩合格。
第二条凡属下述情况之一,不授予学士学位:1、政治立场、思想品质有严重问题;2、在校学习期间因为各类缘由遭到中学或工作单位“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后无法撤消处分;3、在校学习期间考试中有作弊行为;4、毕业论文(设计)有抄袭剽窃或伪造数据行为;5、在规定的最长学习期限内无法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或学分;6、课程重考门数超过四门;第三条中学生在校期间重考门数超过中学规定,但其后有下述情况之一,经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可授予学位:1、参加各种学科大赛获得市级三等奖及以上;2、获得实用新型、发明授权专利或在核心刊物上独撰发表一篇(含)以上学术论文;3、毕业时报考硕士研究生。第一条专科结业生应在取得结业文凭一年内按规定要求和时间向中学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第二条经初审,符合申请条件的专科结业生,由继续教育大学发给学士学位申请表,并按中学规定时间递交“学位申请表”及其他所要求的材料。第三条继续教育大学对学位申请人资格及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初审,并将审核合格的申请人材料递交给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四条中学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位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全面初审,对符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报送教育部和市级主管部门上网备案。
第五条学位证书由中学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规定的统一格式制发。第六条如发觉学位错授或有舞弊行为等严重违背学位授予规定,由教务处、继续教育大学递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撤消授予的学士学位。第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试行,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务处、继续教育大学对本办法具有解释权。本文系牛档搜索(Niudown)按照用户的指令手动搜索的结果,文中内涉及到的资料均来自互联网,用于学习交流经验,作品其专著权归原作者所有。不代表牛档搜索(Niudown)赞同本文的内容或立场,牛档搜索(Niudown)不对其付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