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7-03 17:04:41作者:佚名
PAGEPAGE4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施行条例(中保协发[2009]21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中国银监会《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拟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经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保险监管机构”)批准、在中国境内从事保险及其有关业务的各种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以下简称“机构”)的职工及其代理制营销员。建行、邮政、机动车销售及维修厂等兼业代理机构从事保险拉拢介绍、保险销售的人员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是保险从业人员应该遵循的基本行为规范,是机构和行业自律组织对保险从业人员进行奖励和处分的根据。第二章保险从业人员基本行为准则第四条知法守法,服从监管,执行自律规则,遵循所在机构规章制度。不得违规违法,不得损害保险业形象。第五条重协议,守信用,秉持最大诚信原则,珍视和维护保险从业人员职业名声。第六条谈吐文明,谦恭有礼,坚持顾客至上,认真履行保险监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所在机构制订的各项服务规范和承诺。第七条热爱工作,竭诚服务,维护所在机构利益和形象。不得玩忽职守,禁止参与投保欺诈、骗赔、多赔等活动。第八条潜心学习,精通业务,获得岗位所须要的资格认证,积极出席保险监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所在机构组织的专业知识和职业操守培训,提升专业胜任能力。
第九条强化修养,严于律已,自觉执行清廉从业各项规定。不得借助职务和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第十条应保护所在机构商业秘密,遵循与其签署的保密和竞业严禁合同。不得私自披露业务信息及顾客资料。第三章保险机构中级管理人员行为准则第十一条坚持科学发展,防范化解风险,维护顾客利益,统筹兼具股东利益、机构利益及职工利益。第十二条不断提升管理能力,防止决策和管理失误。不得推诿对因本机构出现的问题应承当的管理责任。第十三条提倡顾客至上的经营理念,鼓励开发适宜人民群众需求的保险产品。不得采用明示或暗示手段,逼迫或默许从业人员从事有损承保人、被保险人和受惠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第十四条高度注重保险定损工作,努力提升定损服务质量。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定损案件,应在规定时限内及时赔付或给付;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通知。不得欺瞒顾客,不得惜赔、拖赔、欠赔,更不得应赔不赔、无理拒赔。第四章保险销售、理赔和顾客服务人员行为准则第十五条主动出示《展业证》或《执业证书》等有效护照,使用所在机构统一印制的宣传资料。不得自行手写、印制、变更所在机构的宣传资料,不得使用或传播其他不合规的宣传资料。
第十六条应依照顾客的需求和经济承受能力推荐合适产品。在顾客明晰拒绝承保的情况下,不得强行继续向顾客推销,干扰顾客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第十七条客观、全面、准确地履行产品和服务的说明义务,代理机构代理保险业务应明晰说明销售产品的经营主体,确保顾客知晓其所订购保险产品的完整内容,对分红保险、投资联结保险、万能保险等投资产品应明晰说明其费用交纳情况和投资风险及利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