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0-26 10:04:00作者:佚名
为进一步建立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保障和监督机制,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保证学位论文评阅的客观性和公平性,研究生部对研究生学位论文组织盲审,对盲审认定为抽查结果“异议”的学位论文,制订如下处理规定:
第一条在抽查论文的评议意见未返回之前,或抽验结果有异议,原则上不予批准申请人的答辩申请。
为保证评审人有充分的评审时间,评审时间定为自将抽查论文递交到研究生部之日起30天。在收到评审人返回的评审意见后,由研究生部将其作隐名处理后及时经由二级大学反馈给申请人及其导师。
为保证申请人的正当权益,假如自将抽查论文递交到研究生部之日起30天期满时,盲审意见尚未返回,只要申请人的其他条件已达到结业的其他标准,二级大学可批准其进行结业答辩,待评审意见返回后再审批其学位答辩。
第二条“抽检结果异议”是指:在评议意见中任一项评价指标未达标(被评为“D”、“E”或60分以下);或评审专家对论文的总评分高于60分。除此之外,评价指标虽达标,但专家评语中明晰强调论文仍未达到相关学位授予水平要求的论文,以及被核对为剽窃的论文,也将在结果中显示“异议”。
第三条研究生学位论文盲审抽查结果异议,自下达通知之日起估算,在6个月内给与一次更改论文的机会。按照盲审意见更改后的学位论文原则上送原评议专家复评;研究生或其导师若对盲审评议结果持有异议,可以提出申述,经校内逐级审批,由研究生部聘请其他专家复评。
第四条经复评仍不合格者,其学位论文须在导师指导下再度组织开题后重做论文,重做论文的年限为6至12个月。重做论文完成后,经导师及大学分管校长签字确认,方可申请再度盲审评议。
第五条复评需填写《上海应用技术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盲审复评申请表》(见附件)。
第六条重做的研究生学位论文需重新进行盲审。
第七条重做的研究生学位论文经盲审评议不合格者,不予受理答辩或学位申请,本次学位申请无效。“本次学位申请无效”,是指学位申请人用以申请学位的各类根据无效,若再度申请学位只能从重新入学开始。
第八条经盲审复评仍不合格的研究生在校时间最长不能超过学籍管理中规定的修读期限,否则视为毕业处理。
第九条学位论文盲审工作坚决排除非学术诱因的干扰,任何申请人和导师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该项工作的正常进行,若发觉干扰盲审及学位论文存在造假、舞弊等行为,一经确认,取消其学位论文答辩资格,且不得申请复评,并按教育部及我校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关于印发的通知》(沪应院研〔2014〕8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