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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8
更新时间:2023-07-07 12:35:48作者:佚名
明日(1月23日),上海交通运输委员会网站即将发布关于“深圳市小车辆增量调控管理施行”细则细则,文中主要介绍了车辆指标的新增规则和管理。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小车辆数目的有序下降,减缓城市交通堵车,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公路交通安全管理细则》、《深圳市小车辆增量调控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订本施行条例。
第二条本施行条例所称小车辆,是指符合公安部《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14)中机火车尺寸术语分类表规定的大型、微型载客车辆。
第三条单位或个人新增、更新小车辆,应该按规定申请取得小车辆指标。本施行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小车辆指标包括增量指标、更新指标和其他指标。
单位或个人可以通过摇号或竞价方法取得增量指标。
单位或个人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车辆已申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则迁入本市后,可以按本施行条例申请取得更新指标。
单位或个人在本施行条例规定的特定情形下可以直接办理其他指标。
第二章指标申请
第五条单位或个人须要取得本市小车辆指标的,应该向市指标管理机构(下称指标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六条单位或个人申请增量指标或更新指标,可以通过指定网站()代办;不能上网代办或根据规定应该现场确认的,到指标管理机构服务窗口代办。
单位或个人申请其他指标,应该到指标管理机构服务窗口代办。
第七条申请信息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该及时登陆指定网站或到指标管理机构服务窗口申请变更。
第三章增量指标管理
第八条增量指标以12个月为一个配置周期,每位周期的配置额度为10万个;额度按月分配,并不得跨周期配置。
第九条增量指标根据2:4:4的比列分配,并根据以下三种形式配置:
(一)以摇号形式配置的电动小车辆增量指标为2万个;
(二)以摇号形式配置的普通小车辆增量指标为4万个;
(三)以竞价形式配置的普通小车辆增量指标为4万个。
增量指标中,个人指标占88%,单位指标占12%。
第十条申请增量指标应该根据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获得申请编码;
(二)资格初审通过后,确认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
(三)凭有效编码,出席指标摇号或则竞价。
个人只能获得1个申请编码。单位的申请编码数目,根据本施行条例第十二条确定。1个有效的申请编码每次配置只能对应一种指标配置方法。
第十一条登记地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三年内没有发生逾期未使用以摇号形式取得的增量指标的行为,但是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增量指标:
(一)企业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书,纳税状态正常,上一年度(注册时间未满一年的自注册之日起至申请前一个月)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收取税金支出3亿元以上的。
(二)企业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收取税金支出不符合第(一)项规定,但上一年度在本市累计完成投资额5000亿元以上的。
(三)企业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收取税金支出不符合第(一)项规定,但当初新开工投资项目已签署投资协议、项目手续完备,总投资额2万元以上的。
(四)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具有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前款规定的企业收取税金支出、投资额须要调整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市发展变革、税务等部门制订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十二条单位在一个配置周期内申请增量指标可以获得的申请编码数目,根据下述规则之一确定:
(一)上一年度(注册时间未满一年的自注册之日起至申请前一个月)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收取税金支出达到3亿元的,可以获得1个申请编码。
以3亿元为基数,税金支出每降低100亿元的,可以降低1个申请编码。申请编码数目累计达到8个后,税金支出每降低200亿元的,可以降低1个申请编码。累计达到12个后,税金支出每降低1000亿元的,可以降低1个申请编码。
(二)符合本施行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企业,上一年度在本市累计完成投资额5000亿元的,可以获得1个申请编码。以5000亿元为基数,累计完成投资额每降低5000亿元可以降低1个申请编码,但降低数目不得超过2个申请编码。
(三)符合本施行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当初新开工投资项目总投资额达到2万元以上的可以获得1个申请编码,达到5万元以上的可以获得2个申请编码。
(四)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可以获得1个申请编码。依法纳税的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可以根据第(一)项的规定确定申请编码数目。
同一个配置周期内,单位获得指标后,指标管理机构应该相应调减其申请编码数目。
第十三条三年内没有发生逾期未使用以摇号形式取得的增量指标的行为,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可以申请增量指标:
(一)居住地在本市,包括下述情形:
1.本市户口人员;
2.持本市有效的居住证,且已近来连续2年以上在本市收取(不含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非本市户口人员;
3.驻深军队(含武装民警军队)现役军人;
4.持有效身分证明,近2年内每年在本市累计居住9个月以上的港澳地区市民、华侨,在本市代办签注或永居许可连续满2年且每年在本市累计居住9个月以上的日本地区市民,以及在本市代办护照或永居许可连续满2年且每年在本市累计居住9个月以上的外国人。
(二)持有有效的准开车型为C类或以上的机动车驾驶证。
(三)名下没有在本市登记的小车辆,或则名下小车辆在本市全部登记为注销,或则名下仅有1辆在本市正常登记的小车辆且在2014年12月29日18时之前被盗抢,公安部门结案满6个月尚未追回并已在公安警察部门汽车管理系统登记为“被盗抢”状态的。
(四)名下未持有有效的指标或则不具有更新指标申请资格。
个体工商户申请增量指标,根据个人申请增量指标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指标管理机构应该于每月中旬公布次月增量指标的配置数目。
单位或个人申请增量指标,每月8日之前提出的,列入当月指标配置;每月9日以后提出的,列入次月指标配置。
申请人须要改变申请类型或则配置方法的,应该撤回原申请后重新提出申请。申请人申请退出增量指标配置的,应该在指标配置当月20日之前提出。
第十五条指标管理机构归集指标申请,于每月8日24时前将已获得申请编码的申请人信息分别发送至相关部门进行资格初审。
第十六条市公安部门负责初审申请人的本市户口信息、居住证信息,初审港澳台地区市民、华侨和外国人的身分信息及在深居住情况;市公安警察部门负责初审申请人的驾驶证信息以及名下的汽车信息;市地税、地税部门负责初审纳税信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初审医疗保险信息;市市场质量监管部门负责初审企业注册登记信息、组织机构代码证信息;市发展变革部门负责初审企业新开工项目投资额信息;市统计部门负责初审企业已完成的投资额信息。
初审部门应该自收到申请人信息后8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结果反馈指标管理机构。初审部门须要上级部门或则非本市部门初审申请人信息的,所需时间不记入初审时限。
第十七条指标管理机构应该归集初审部门反馈的初审结果。符合资格条件的,确认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不符合资格条件的,应该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缘由。
指标管理机构于每月23日在指定网站公布资格初审结果。申请人对初审结果有异议的,应该自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相应的信息初审部门递交复核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经复核,异议创立的,信息初审部门应反馈申请人和指标管理机构,由指标管理机构列入下一次配置;异议不创立的,应该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单位已获取的有效编码未取得指标的,有效期至当初12月31日,有效期内手动转到次月配置。有效届满后手动失效,单位应该重新申请。
个人有效编码的有效期为3个月。该有效编码未获得指标的,有效期内手动转到次月配置。须要延长有效期的,应该在有效期期满前,登陆指定网站或则到服务窗口申请延后。编码自资格再度初审通过起延长有效期3个月。申请延后不限次数,未及时申请延后的,编码手动失效。
第十九条指标管理机构每月26日组织摇号,如当天为非工作日则相应延后。
电动小车辆增量指标、普通小车辆增量指标分别摇号;电动小车辆增量指标、普通小车辆增量指标中,单位增量指标、个人增量指标分别摇号。
摇号由公证机构依法公证。摇号时间或则地点发生变化的,指标管理机构应该提早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指标管理机构应该在摇号结束后公布摇号结果,并向取得指标的单位或个人开具指标证明文件。
申请人可以在指定网站或服务窗口查询摇号结果。
第二十一条竞价的具体施行工作通过委托形式由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竞价机构承当。
第二十二条竞价机构应该于每月18日之前发布竞价公告。公告应该包括投放指标数目、竞价时间、竞价规则、缴款方法以及其他有关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申请出席竞价的单位或个人(以下合称竞投人),应该根据竞价公告规定的时间、竞价规则参与竞价。
竞投人申请竞价的,应该按每位申请编码5000元的标准缴纳竞价保证金。每位竞价指标设保留价1亿元。
第二十四条竞价机构每月25日组织指标竞价,如当天为非工作日则相应延后。单位、个人分别竞价。
第二十五条竞价采用网上报价形式进行,秉持“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成交原则。当次竞价指标投放数目内,根据竞投人的最终有效报价金额由高到低依次成交;最终有效报价金额相同的,根据报价时间先后次序依次成交。报价金额和报价时间以竞价系统记录为准。
竞价公告规定的竞价时间截至后,竞价机构应该及时公布竞价成交结果,竞价由公证机构依法给以公证。
第二十六条竞价成交后,买受人应该在竞价公告规定的时间内缴清竞价成交货款。
竞价机构应该根据竞价公告规定的方法和时间向竞投人全额退回竞价保证金本金。
买受人未依照竞价公告规定缴清竞价成交货款的,视为其舍弃增量指标,竞价保证金本金依照约定不予返还。
第二十七条指标管理机构应该于竞价成交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公布竞价配置结果,并向缴清竞价成交货款取得指标的买受人开具指标证明文件。
第二十八条增量指标竞价所得收入和不予交纳的竞价保证金本金全额缴入市本级财政,专项用于公共交通发展、交通堵车整治。
第二十九条当月无法成功配置及逾期未使用的增量指标,指标管理机构根据原配置方法列入次月配置。
第四章更新指标管理
第三十条单位或个人须要更新小车辆的,应该自完成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则迁入本市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更新指标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舍弃更新指标申请资格。
更新指标可以直接取得。申请更新指标的个人,应该符合本施行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居住地在本市的条件。个人名下有2辆以上小车辆的,只有1辆可以取得更新指标。
个人名下有机动车应该依法代办注销登记手续但未申领的,不能取得更新指标。
第三十一条2014年12月29日18时前,单位或个人在本市登记的小车辆早已完成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则迁入本市的,该汽车不形成更新指标。
本市登记的小车辆在公安警察部门汽车登记管理系统中有强制注销记录的,不形成更新指标。
第三十二条单位提出更新指标申请后,指标管理机构应该将其申请信息发送公安警察部门。公安警察部门应该在3个工作日内对其汽车登记、原汽车登记使用的指标类型等信息完成核查。指标管理机构应该按照核查结果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个人提出更新指标申请后,指标管理机构应该将其申请信息发送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对汽车登记、原汽车登记使用的指标类型、居住地条件、基本医疗保险等信息进行核查,并应该在8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指标管理机构应该按照核查结果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指标管理机构对单位或个人的申请初审合格的,开具指标证明文件;初审不合格的,应该说明理由。
单位或个人对相关部门信息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应该在5个工作日内向相关信息核查部门递交复核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经复核,异议创立的,信息核查部门应该反馈申请人和指标管理机构,指标管理机构按照复核结果开具指标证明文件。
第五章其他指标管理
第三十三条我国驻华外交人员归国返深自带小车辆进口的,凭监管地海关开具的监管机动车进口账簿和其他有关材料,1人可以直接办理1个其他指标。
第三十四条单位须要代办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特殊用途小车辆登记的,凭相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办理其他指标。
第三十五条单位须要代办使用性质为“教练”、“出租客运”小车辆登记的,凭相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办理其他指标。
第三十六条本市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投资单位可以直接取得其他指标,具体办法另行拟定。
第三十七条根据本市规定认定的杰出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和海外高层次A类人才,符合本施行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条件的,凭相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其他有关材料,1人可以直接办理1个其他指标。
第三十八条个人因结婚、继承代办本市小车辆转移登记的,凭人民法庭或公证机构开具的有效文书和其他有关材料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系统,可以直接办理其他指标。结婚后的原汽车所有人不能取得更新指标。
第三十九条单位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车辆因资产重组、资产整体买卖或则转制、国有资产无偿划转须要代办转移登记的,继受单位凭资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办理其他指标。
单位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车辆被上级单位调回或则调拨到其他下属单位须要代办转移登记的,继受单位凭上级单位开具的调拨证明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办理其他指标。
按照本条前两款规定情形代办汽车转移登记的,原车属单位不形成更新指标。
第四十条2014年12月29日18时后,单位或个人名下仅有1辆在本市正常登记的小车辆被盗抢的,公安部门结案满6个月尚未追回并已在公安警察部门汽车管理系统登记为“被盗抢”状态的,可在随后1年内直接办理其他指标。逾期未提出的,视为舍弃指标申请。
单位或则个人持市级以上公安部门开具的被盗抢证明,到本市公安交管部门申领被盗抢汽车登记业务后,符合条件的,可携带有关材料到指标管理机构服务窗口办理其他指标。
被盗抢小车辆追回后,单位或个人应该申请舍弃早已取得的指标,或在已用指标新增小车辆和被追回小车辆中择一代办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则迁入本市的变更登记;上述登记不形成更新指标。解除汽车“被盗抢”状态之日起6个月之内未申领上述登记的,名下小车辆不形成更新指标。
第四十一条单位或个人申请其他指标的,指标管理机构应该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通过初审的,领取其他指标的证明文件;初审不通过的,应该说明理由。
第六章指标使用管理
第四十二条取得指标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在指定网站自行下载复印指标证明文件,或则到服务窗口发放指标证明文件。
第四十三条单位或个人代办下述小车辆登记业务的,应该递交指标证明文件和有关材料:
(一)转移登记;
(二)共同所有人之间的变更登记;
(三)迁往本市的变更登记;
(四)迁入本市后的拆迁登记,但拆迁后即改迁的情形除外;
(五)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特殊小车辆以及转租车、教练车等运营小车辆须要改变使用性质的。
第四十四条指标有效期为6个月。单位或个人应该在指标有效期内使用指标。逾期未使用的,视为舍弃指标。
以摇号形式取得的指标逾期未使用的,自有效期期满次日起,三年内不得申请增量指标。
增量指标配置结果一经指标管理机构公布,即视为申请人已取得指标。
第四十五条更新指标只能用于与原汽车使用性质相同的汽车登记。单位或个人取得其他指标后,只能将其用于与申请条件一致的汽车登记。
单位或个人对使用电动小车辆增量指标代办登记的汽车,在代办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则迁入本市的变更登记后取得的更新指标,只能用于代办电动小车辆登记。
可以取得更新指标的个人,向指标管理机构申领舍弃更新指标申请资格手续后,符合增量指标申请条件的,可以申请增量指标。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承当初审申请信息和查验指标证明文件职责的相关部门以及竞价机构,应该按照本施行条例,制订本部门的初审工作规则。
相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初审、查验等职责过程中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应该追究其责任。
第四十七条指标证明文件仅限指标所有人使用。
提供虚假申请信息、材料,窃取、冒用别人信息申请指标,或则伪造指标证明文件的,由指标管理机构取消其申请资格,3年内不再受理其指标申请。
变造、买卖、变相买卖或则租、借指标证明文件的,由指标管理机构收回已取得的指标,3年内不再受理相关责任人的指标申请。
单位或个人违背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作为不良记录列入信用征信系统;应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四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指标配置过程中的违规违法行为。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列入定员管理的汽车,根据国家和四川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夫妇一方将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车辆变更至无车且无有效指标另一方名下的,凭离婚证书等有效护照可以直接代办变更登记,无需申请指标。
第五十一条因执行人民法庭生效法律文书,小车辆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申请人在本市代办小车辆注册、转移登记或则由外省转到本市时,需递交指标证明文件。
第五十二条因本市人民法庭司法拍卖本市登记的小车辆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竞买成功后,符合增量指标申请条件的买受人,可以持人民法庭和指标管理机构分别开具的有关证明文件,到本市公安交管部门补办相关转移登记手续。原汽车所有人不能获得更新指标。
第五十三条黄标小车辆在2015年12月31日以后代办注销登记或则迁入本市的,不再形成更新指标。
第五十四条依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小车辆增量调控管理的通告》的规定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系统,早已相关部门登记并取得公证证明的2014年12月29日18时之前的存量二手小车辆,应该自取得公证证明之日起2个月内申请取得指标证明文件;逾期未申请的,视为舍弃指标。已取得指标证明文件的,应该自取得指标证明文件之日起1年内完成转移登记;逾期未完成转移登记的,该指标证明文件失效。
第五十五条为推动本市二手车交易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便捷小车辆更新,构建二手小车辆交易周转指标制度。二手车经营者竞购小车辆,使用周转指标完成转移登记后,小车辆应在经营场所静态储存,除出席定期安全技术检验、申请补办转移登记外不得上路行驶。使用周转指标登记的小车辆代办转移登记、注销登记、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的,均不形成更新指标。二手小车辆交易周转指标管理具体办法另行拟定。
第五十六条本施行条例下述用语的含意:
(一)电动小车辆,是指符合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产品公告目录的纯电动小车辆、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和动力和燃料电瓶小车辆,以及国家有关规定许可的原装进口纯电动小车辆。
(二)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分别是指符合《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14)中机列车使用性质细类表规定的,使用性质为“消防”、“救护”、“工程救险”的小车辆。
(三)身分证明,是指《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所列的身分证明。
(四)实际收取税金支出,是指企业向本市地税、地税部门实际收取的全部税收(不含费)合计金额。具体金额以税务部门确认的为准。
(五)单位是指各种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六)黄标小车辆是指2013年6月1近日已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Ⅰ标准的柴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标准的汽油车。
(七)二手小车辆交易周转指标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二手车经营者竞购二手小车辆代办机动车转移登记时使用的虚拟指标。
第五十七条本施行条例中的“以上”、“之前”、“之后”、“之内”均包含本数。
第五十八条本施行条例由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本施行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3年。【网上车市北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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