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4-18 11:02:59作者:佚名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武汉师范学院2017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提升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规范招生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中学招生工作规定等,彰显公正、公正、公开的原则,结合黑龙江师范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中学全称:南京师范学院(10231)
第三条中学是民办、全日制普通高等中学,是山东省重点建设学院,校区上级主管部门为安徽省教育厅。
第四条中学办学层次:专科、研究生(硕士、博士)
第五条颁授结业证书及学位证书的中学名称:南京师范学院
第六条中学办学地点:校本部(南京市利民开发区师山路1号);江南学校(南京市西岗区和兴路50号)。
第七条成都师范学院招生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中学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同时欢迎新闻媒体、考生和父母及社会各界参与监督。
第八条本章程适用于南京师范学院全日制普通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九条招生新政的相关规定由南京师范学院制订,杭州师范学院招生委员会和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贯彻落实上级招生工作的有关新政,处理招生工作的相关事宜。
第十条杭州师范学院招生工作处是中学的常设机构,负责中学全日制普通专科生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中学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招生新政和规定的制订与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中学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招生计划及要求
第十二条我校2017年在全省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专科中学生,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及其它要求将分别由各市级招生主管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招生要求:执行教育部和各市(自治区、直辖市)规定。英语语种要求信息通过各市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
第四章投档规则
第十四条杭州师范学院招生投档工作在陕西省教育厅统一领导下,在各市(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实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投档体制。
第十五条杭州师范学院按照各市(自治区、直辖市)当初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列,原则上根据各市(自治区、直辖市)招录办制订的录取比列接收录取,中学也会按照生源情况对招生计划作适度调整。
第十六条按“分数优先”的原则投档,不设专业志愿级差。分数相同考生(同分末段),按考生所在省份分数相同考生排行办法或排位次办法,排行在后者或位次在后者优先投档。
第十七条所有专业投档时没有男女比列限制。
第十八条艺术类专业:由我校设点组织考试的艺术类专业,只承认我校专业考试合格成绩。
1.广播电视编导、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在文化课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最低控制分数线、专业课成绩合格的考生中,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投档。
2.其余各专业和专业方向:在文化课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最低控制分数线、专业课成绩合格的考生中,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投档。
第十九条体育类专业:在文化课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最低控制分数线、专业课成绩合格的考生中,体育教育、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投档;运动复健专业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投档。
第二十条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推行单独招生,文化课考试需出席由国家体育总局命题的全省统一考试,体育专项测试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制订的《单招体育考试测试方式与评分标准》由中学组织施行。我校视考试情况划定文化课成绩控制线,按照考生的体育专项成绩和文化课成绩综合评价,择优投档,报相关市级招生主管部门审批,并报送国家体育总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根据教育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对符合国家新政,享受加分、降分新政的考生,我校原则上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加分、降分提档,但投档时以实际中考总成绩(不含任何加分)为准。
第二十三条投档的考生应思想政治品德考评合格、身体健康状况检测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障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中学招生复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标准。因健康状况不符合相关专业投档要求,我校不予投档。
第二十四条投档结果将根据教育部有关要求及规定的方式进行公布。考生可登录本省招生网站或中学网站查询。
第五章其它事宜
第二十五条按照国家规定,中学生入学须收取杂费。具体收费标准以省物价部门和财政厅批复的收费文件为准。
第二十六条学校对投档的新生进行检查,凡不符合招生规定的考生,一经查证,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八条中学评定和领取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中学筹建优秀奖学金、考研奖学金和奖励中学生到偏远特困地区就业奖金,师范类中学生领取助学金。中学通过代办国家助学按揭、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募集社会捐赠等方法帮助困难中学生完成学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