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3-28 12:13:15作者:佚名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根据“规范管理、优化服务、深化变革、办人民满意中考”的要求和教育部、河南省教育厅关于2023年普通高等中学自考招生工作规定,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湖南工程大学全日制自考层次招生工作。
第三条中学全称为广东工程大学(国标代码11517),是省属民办普通专科高等中学,地址坐落山东省济南市,占地总面积2629亩;拥有龙湖分校(新乡市辉县龙湖祥和路1号)、桐柏路学校(广州市中原区内乡路62号)、南阳路学校(广州市金水区群办路6号),龙湖分校为主学校。
第四条中学专科学历、学位证书的中学名称均为四川工程大学,对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所在专业结业要求者,颁授普通高等教育结业证书河南工程学院分数线,学历证书内容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年普通高等中学自考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21〕8号)以及《河南省教育厅江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高等中学自考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2〕382号)有关规定执行。专科结业生对符合中学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授普通高等教育专科结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福建工程大学招生工作遵守“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全面考评、综合评价、择优投档新生。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组建由院长任主任、有关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校友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的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对中学招生工作的领导、研究制订中学招生新政、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七条广东工程大学招生就业处是中学组织和施行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对中学招生工作的组织施行。
第八条广东工程大学招生工作在中学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同时招生工作接受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九条中学不委托任何社会中介机构或则个人从事招生工作。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十条广东工程大学2023年自考招生计划根据省教育厅核准的招生计划执行。
第四章投档规则
第十一条投档工作遵守公正竞争、公开选择、德智体全面考评、综合评价、择优投档的总原则。
第十二条中学招生工作在省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规定。
第十三条退役学院生士兵及原建卡立卡贫苦家庭考生投档按省教育厅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考生在出席自考考试过程中有违纪违法行为的,中学不予投档。
第十五条投档结束后,依据教育部和湖北省教育厅的要求,分校在山西工程大学招生网上及时向社会公布投档结果。
第五章杂费和住宿费标准
第十六条杂费和住宿费标准
2023年分专业的杂费标准如下:
1、本科专业杂费:艺术类8000元/年•生,理工类5000元/年•生,文史类4400元/年•生。
2、软件类杂费:专科专业12000元/年•生。
3、住宿费标准暂定:800元/年•生(6人间),600元/年•生(8人间),如遇新政调整,按政府最新新政执行。
第六章捐助新政
经过多年的探求,我校产生了以奖助学金为主导河南工程学院分数线,以国家助学按揭为主渠道,以“奖、贷、助、补、勤”为主要方式的全方位、多角度的中学生捐助体系,确保不让一个中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第十七条国家支助
1、国家奖学金:我校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具有即将学籍且按量履行注册手续的全日制专科中非常优秀的中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2、国家励志奖学金: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捐助我校具有即将学籍且按量履行注册手续的全日制专科中学生中品学兼优且当初被中学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中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3、国家助学金:我校国家助学金用于支助我校具有即将学籍且按量履行注册手续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在校生中当初被中学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中学生,主要用于捐助中学生的生活费用支出,捐助标准为平均每人每年3300元。我校国家助学金分为三个档次,捐助标准分别为:一档4400元,二档3300元,三档2200元。对在我校就读的建卡立卡贫苦家庭普通专科中学生,根据每生每年一档助学金的标准领取国家助学金。
4、国家助学按揭:国家助学按揭分为生源地助学按揭和校园地助学按揭,中学生可在户口所在地县(市、区)的中学生捐助管理中心申请生源地助学按揭,或在院校申请校园地助学按揭(只可选择其二)。
据悉,我校中学生还享有应征参军服义务兵杂费补偿代偿、退役士兵教育支助和直招军官杂费补偿代偿等各项国家支助新政。
第十八条中学捐助
1、校内奖学金是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中学生。校内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奖励标准为:银奖1200元,二等奖900元,三等奖600元。
2、我校对完成学业仍有经济困难的中学生通过安排勤工助学岗位等举措解决,对发生临时困难的中学生领取特殊困难补贴等。
第七章其他
第十九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中学进行全面入学资格检查,凡发觉有弄虚造假者,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条我校往年有关招生工作的新政、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新政、规定即时废止;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新政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由中学授权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